更新:2007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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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队伍的现状与思考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政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所担负的任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官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全面建设。
   一 、检察官队伍存在的现实问题
   1、人员不足。目前我院现有干警81人(核定检察专项编制58人,事业编制20人),班子成员10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政治处主任1人,其他4人),检委会委员9人,检察员27人,助检员3人,书记员17人,法警5人。本科学历48人,其中法律专业43人,其他专业5人;大专学历15人,法律专业14人,其他专业1人。具有检察官资格的44人(含12名编外离岗),不具备检察官资格有37人(其中有2人已通过司法考试,还未任命)。年龄在25岁以下的有10人,26至35岁的22人,36至45岁的26人,46至55岁的13人,56至60岁的11人。
   2、出入“口”机制不完善。多年来,由于用人制度不完善,有一些工人进入“检察官”队伍,长期从事检察官工作,为检察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根据《检察官法》以及98年教育整顿时的有关规定,这些人员不能从事检察工作,但他们又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由于编制、名额、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可能让大批的干警充当工勤人员。但是,让他们参加司法考试,由于学识水平、年龄等原因使得他们不可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这些人“出路”成了检察官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
   3、教育培训措施落实不到位。检察官的组织管理、工作职责、教育培训都得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但大多数基层院由于经费紧张等各方面的原因,虽然建立有检察官管理、培训等各项制度,却使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使检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难以提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4、职责不明确。《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是现实工作中这些任务和职责往往由书记员、法警在办案的过程中“代劳”了,形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检察人员不足,案件多任务重,让法警、书记员从事办案工作,这样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混岗状况。结果是相互影响,不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产生的危害
   1、检察官的工作由法警、书记员来代替,分散他们的精力,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与法警、书记员相比,存在明显差距。让法警、书记员从事办案,在侦查、审查、公诉等方面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工作局面被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3、队伍老化,缺乏战斗力。由于检察人员年龄偏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特点,队伍缺乏活力,战斗力不强,需要时拉不出,用不上。
   三、几点建议
   1、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引起重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充实检察官队伍,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目前实施的主诉检察官制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良好的办案和竞争机制,但关键 是做好考核工作,引进风险机制,废除论资排辈和终身制,实现责、权、利的高度统一。
   2、科学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后勤、技术人员的管理,为他们开辟更多的晋职晋级渠道。
   3、严把进人关,吸收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充实检察官队伍。人员素质是关键,要确保检察官队伍的质量,把好进人关是第一步。在录用人才上,一开始就要坚持高标准,有“伯乐”的眼光。要建立完整的用人机制,主要要从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发展潜力上着眼,并考虑其个人的志向和特长,同时还要注意提高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才可能发现和挖掘到优秀的人才充实到检察队伍来,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去年我院就面向社会公开录用了一批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其中通过司法考试的4人),为我院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对于解决我院人员断层问题也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4、加强培训与交流,促进检察官队伍的整体提高。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使检察官有机会获得系统和专门的学习,实现知识结构的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实现开放 式的交流,使 检察官队伍在不断磨和中得到整 体提高。要加强 与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的交流。通过交流,检察人员可以很快能够适应法律的变动,获得发展的动力。
   总之,检察官队伍的素质非常重要,事关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但是一支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它需要有高品位的检察文化,通过高品位检察文化多层次,多方式的熏陶和潜移默化,对现有检察人员的思想意识、品质、作风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且还要有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有目的地坚持不懈地精心培养、开发,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最终培养和造就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党和人民信赖、满意的优秀公诉人队伍,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发挥好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撰稿: 洪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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