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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保护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我县率先实现打造经济强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厉打击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活动。
对损害投资环境,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侵害投资人及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做到快捕快诉,保障投资人及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假冒商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活动,净化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大力度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税款征收、市场监管、环境监测、招标投标管理、检验检疫、报关审证、签证办照、执行裁判等职务之便,索取民营企业钱财的贿赂犯罪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坚决快速查处。
四、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会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院党组成员每人确定一个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了解企业对经营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管,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搞好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企业内部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及时受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控告和申诉。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强化检察监督,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加大对民营企业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力度。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职能,与法院一道,全力排除行业垄断和商业欺诈,营造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对民营企业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及时受理,集中力量,认真办理。
七、注重办案实效,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会同公安机关,积极办理民营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和失职渎职犯罪。办案中,不轻易采取传唤企业负责人、冻结企业账户、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物品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注意选择适当时机,不因办案影响资金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认真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的界限,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按规定获得的佣金、奖励,依法予以保护;对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的行为予以惩处。
八、全体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企业至上”观念,自觉为民营企业保好驾、护好航、服好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服务意识差、作风拖拉、工作效率低以及利用职权到民营企业吃、拿、卡、要、乱占钱物、通讯交通工具等问题,一经发现,即责令停职待岗,依法依纪
严肃处理。
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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