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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煤矿生产安全,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我院采取四项措施,严厉打击影响安全生产的不法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违规乱采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等有关证件擅自采矿、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或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偷采滥挖,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及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步介入调查。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人员,快捕快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坚决遏止非法开采、违规乱采、违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发生。
二是严肃查办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办证行为,对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致使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坚决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对极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经济利益驱动,以权谋私,与个体矿主相互勾结,为非法采矿行为“开绿灯”、“打掩护”,充当“保护伞”,置矿工生命安全而不顾,在幕后默认、纵容、支持矿主违法开采、偷挖滥采,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将高度重视,追根溯源,坚决依法查究。
四是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准备向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部门派驻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主要职责是与这些部门统一执法思想,宣讲有关职务犯罪法律规定和重大职务犯罪案例,并会同这些部门向煤矿企业宣讲《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使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使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措施,实现安全生产。
撰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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