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0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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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查一起滥伐林木案

利用初查权成功初查一起玩忽职守案


 
    2005年3月3日,我院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范玉良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时,发现宝丰县业局工程师李英岁涉嫌玩忽职守罪,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利用高检院赋予的初查权对此案进行初查后,并于2005年3月17日将此案移送渎职侵权局,并于3月2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被查人李英岁,男,汉族,现年45岁,现在宝丰县林业局工作,1994年至2004年1月任林业局林政股股长,现任该局举报中心主任,无前科。

 2003年11月25日,宝丰县赵庄乡范庄村村民范玉良(已捕)、楚战国、汝州市小屯镇的高俊杰(二人已纠漏捕)三人与村委会签定合同,将该村834亩河滩地内的4000余棵林木以19.1万元价格购买。11月28日,范玉良、楚战国二人向林业局申请对其承包河滩内的785棵树办理采伐证。12月5日,李英岁与该局职工师永平到现场勘察后,为范玉良办理了共计1300棵,材积312立方的采伐许可证。发证后范玉良、楚占国、高俊杰于12月6日组织人员对河滩内的树木进行采伐,至12月17日李英岁才按其职责到砍伐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时发现范玉良等人已将834亩河滩地内3978棵林木全部伐完,共超伐550余亩,2678棵,计材积548余立方,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

我院审查后认为,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林业局作为发放采伐证的单位应依法对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伐,而负有此责的李英岁却未及时按规定到现场实施监伐,造成林木被滥伐500余立方的严重后果,李英岁已涉嫌玩忽职守罪。根据高检院赋予侦查监督部门初查权的有关规定,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对上述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查。

撰稿: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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