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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后改判率不高,监督效果不明显的状况,宝丰县检察院加大民事行政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于2004年建立并实施了民行抗诉再审判决评查机制。该机制经过近一年来的运行,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并使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在全市业务考评中获得年度第一。
近年来,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案件,通过抗诉使那些确有错误的裁定和判决得到纠正,对提高民事案件的裁判质量,增强审判人员责任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变革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民行案件普遍存在抗诉后,检察机关对法院再审判决的合法性缺乏“后续”监督,导致案件“搁浅”,欠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现象尤为突出,也无形中埋下了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改变这一现状对,该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出了抗诉案件再审评查制度。
评查案件由主管副检察长主持,邀请检委会专职委员列席,案件承办人和民行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再审案件的判决书进行评查。评查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的采纳情况;二是再审判决与原审判决采信证据及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三是再审程序是否合法;四是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五是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根据评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首先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后仍予维持原判的,协助当事人整合相关证据,提供法律资料,支持其依法上诉,争取通过二审获取公正判决;其次是再审判决虽然存在问题,但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不大,则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三是再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果上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对判决存在认识问题而不服判的,主动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之晓法明理,争取其服判息诉;第四是建立评查记录,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整合,同时将评查意见反馈给法院有关庭室。
该制度实施以来,宝丰县检察院对民行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全部进行了评查,其中有3起案件经二审得到改判,有2起案件上诉后,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宝丰县法院,经再审得到改判。民行抗诉案件再审评查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加强了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提高了监督水平和监督实效,在维护司法公正、营造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撰稿: 魏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