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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和部署。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以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负责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组织落实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落实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实施办法。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组织实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检察宣传工作。
(十六)组织落实本院财务装备工作;组织落实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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