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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女孩武某,因犯强奸罪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武某由于其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十三、四岁时武某就在社会上游荡,和不良青年混在一起,走向犯罪的道路。2003年4月份的一天,武某和李某、王某、夏某三个男孩来到夏某租住的房间内,酒足饭饱,夏某对大伙说:“有个女孩张某,长得不错,我一直搞不定,今天晚上把她骗来收拾了。”大家表示同意。于是,夏某就租了辆面的,把张某骗到了夏的住处。当天晚上武某和夏某、王某、李某让张某和他们共同住到一个房间内,张某几次试图逃跑均未成功。后武某帮助夏某强奸了张某。一个女孩子家成了一个强奸犯。
撰稿 张艳峰 孟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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