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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0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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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1、 什么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新刑法典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以及军队。(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村民委员会委员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跟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属于检察机关自侦的范畴,如: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此外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对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违纪、犯罪行为由什么机关管辖?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对于他们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一般违纪行为,由各自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若构成犯罪,则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管辖查处。
  4、 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是如何处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检察院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举报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写清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等。检察机关提倡和鼓励署名举报,但举报人确实不愿透露姓名的尊重本人意愿,但应写明联系方式。
所举报的事实必须有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
  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或"打草惊蛇",不利于自身保护。
  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其中,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5、 我举报后会否遭到打击报复,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有什么规定?
  检察机关采取5个方面措施保障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第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第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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