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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及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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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主要方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法律后果是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受 理
一、案件来源
(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2)国家权利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二、申诉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
(2)当事人上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诉已经裁定再审的。
立 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抗 诉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进行审查,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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